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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推荐=墨玉县鑫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新能源车辆项目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TYH-MYX-2025-03 号)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
一、招标条件本墨玉县鑫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新能源车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620 万元,招标人为墨玉县鑫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规模:采购 50 辆新能源车,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墨玉县鑫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新能源车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墨玉县鑫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新能源车辆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定。(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近段时间内(法人或委托人连续三个月(2025 年 05 月-2025 年 07 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段时间内(连续三个月(2025 年 05
月-2025 年 07 月)、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的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2025 年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 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7)近三年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8)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投标保证金:60000.00 元整(大写:陆万元整)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获取时间:从 2025 年 08 月 13 日 10 时 00 分到 2025 年 09 月 02 日 20 时 00 分获取方式:投标人请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携带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中所列资料原件(第 1至 9 项)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或投标人请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招标公告资格要求中所列资料原件(第 1 至 9 项)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号加盖鲜红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以 PDF 格式发送至邮箱 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09 月 03 日 11 时 00 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 年 09 月 03 日 11 时 00 分
七、其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投标人及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450 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按照招标文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特别强调: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得分的 6%~10%作为其价格分。
2、接受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工程项目为 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2%~4%作为其价格分。
联 系 人:徐工
手 机:156-1130-0638
邮 箱:zyzb66@126.com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